2008年2月29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办理挂失有瑕疵 赔偿储户一万六
牟丹 张鑫伟

  仙居人沈某去年初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活期存折一本、借记卡一张,卡、折为同一账户。去年10月5日上午,沈某在杭州不慎被人骗去借记卡,并不慎泄露了密码。沈某发现后即向杭州警方报案,并马上委托自己母亲到仙居的金融机构办理口头挂失手续。沈某母亲提出挂失时,卡里已有20000元存款被取走,尚余17973.52元。然而挂失手续办完后仅过了一个多小时,沈某发现自己的借记卡又被别人消费了17474.20元。于是,沈某诉到法院,要求该金融机构赔偿17474.20元的损失。
  法庭审理中,该金融机构辩称,沈某被骗后应及时向被骗地杭州的同系统金融机构挂失,且不该将密码泄露给他人。沈某的母亲挂失时只是要求挂失存折,并没有提到该存折还附有一张借记卡,金融机构已经按照规定对该存折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
  在结合双方调解意见的基础上,法院判决被告仙居县某金融机构赔偿原告沈某损失16000元。
  
  法官说法:
  沈某在该金融机构开设存折和借记卡,双方即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保证账户内的资金安全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也是储蓄合同的合同义务。金融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办理挂失手续的工作人员也应意识到储户除存折外还可能附有借记卡,而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操作挂失业务,没有将存折和借记卡同时挂失止付,违反了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是导致沈某账户内的17474.20元存款被他人消费的主要原因,因此该金融机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储户有保护密码安全的义务,因此沈某对密码泄露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沈某在密码泄露后已及时办理了挂失手续,应减轻责任。